关于1039模式的一些观察与思考

最近很多卖家和服务商咨询我们关于1039、9610、9710、9810实操以及政策的应用问题,我们会陆续写一些关于实操的见解,分析实操中的难易点和问题点,以便卖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海关监管代码进行通关。我们也不想为了吸引眼球,而去粗暴下结论,因为本身都是适用场景和实操处理问题。本文仅仅从业经历来聊聊一些心得,以供讨论。

01、1039是什么,解读文件中的关键点

建议可以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其中有几条关键点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要求的依据

  1. 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你的商品是否在集聚区采购?交易行为通常有三种身份,供应商、代理商、采购商,都要在试点区进行登记,当然这也是实务中形式上要合规的点。
  2.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产品类目是否符合当地集聚区的商品认定,要看试点区商品目录。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不是说注册个体户就行的,还是要有这些信息,既要满足质量要求还要能证明你是真实经营以及货物来源。

综上,大家都要在试点区登记,货物符合要求,这些相信所有的服务商也都可以解决,毕竟形式上的要求都好做。但是:1039模式大多是为了解决无票问题,1039模式下可以享受无票免征,但是无票就没有成本票,为了解决税的问题(非核定超额累计税率高达35%),所以所得税通常都是在试点区走核定征收解决;试点区通常个体户核定上限是500w(有些地方更高)。

02、到底什么样企业可以走1039

基于上述,简而言之,销售金额在500w以内的集聚区采购是可以走1039模式;此外如果是超过500w,也是可以走,就是合规成本高罢了(如不能核定,考虑税负问题,那就需要去解决成本票)。

03、哪些企业不能/不合适走

  1. 不在集聚区采购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要求;
  2. 业务不是真实的(等会儿分析为什么);
  3. 采购金额超过500w的(实务中基于成本考虑,超过500w大多就没必要费事走);

04、有哪些常见问题及其后果

  1. 非试点区域:这个基于上述分析,自行判断。
  2. 收入分拆:既然一家公司只能走500w,那就多搞几家,每个合伙人/股东各搞一家;在符合试点区域的条件下,除非你们都是完全独立经营的,否则就是拆分,不合理拆分就是违反反避税条款,需要实施特别的纳税调整,这时候会被合并纳税调整,很可能按照35%补交所得税,没有核定没有成本项,税负还是蛮高的。当然还有滞纳金和罚款。
  3. 改变收入性质:有些人是为了回利润,有些人是为了高管发工资,有些人是为了把海外的钱低成本洗进来,都是通过改变收入性质,实现收入转换,达到利用政策最终走核定征收降低所得税;当然是要被还原计算所得税,叠加滞纳金和罚金;当然洗钱也会涉及刑事犯罪。

05、写在最后的一点思考

  1. 我们内部也反复研究和斟酌,既想解决卖家实际存在无法被解决的需求,又要考虑可能存在的隐患,但是作为专业咨询公司,需要确保自己和客户不立于危墙,不能突破底线去满足所谓的“合规”,因而我们也就不接此类业务。
  2. 为什么咨询1039的人会很多。据我们所接触大多数还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及所得税核定征收降低自身所应承担的税负;毕竟正常情况下,对于行业很多老板来说,从不交税到交那么多,个人的所得税税负可能还是无法接受,所以会想尽各种办法。
  3. 有些事做了不如不做。我们通常会跟企业聊,有些事情你付出了成本和代价,拿到了所谓的完税证明,实际上风险更大了,细品。
  4. 从个人卡隐匿收入,再到股东的分红、高管的工资分拆到个体/,再到代开成本票,再到灵活用工平台,各种操作层出不穷,感觉不做点什么像吃了很大亏似的;有些是铤而走险有些是不明就里,无论怎样,常在河边走,湿脚可能性也就大了(准则倒不愿意鼓吹风险论这类营销)。
  5. 最后说下判断有些事情真相的逻辑,如果是一家盈利可观的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把利润搬到个人的腰包,只交百分之几的税,那么国家还费事设定那么高税率干嘛,岂不是形同虚设,谁又要去交25%所得税,谁又要交20%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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